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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社会的示众现象

北京工地窃贼示众

男子偷摩托车被绑电线杆示众 众多路人围观

打工仔怀疑有流氓行为,被当街示众1个多小时

女子持假币购物被店主绑树上示众

青年被捆绑挂小偷牌 示众15小时

山西两小偷当场被抓 手持赃物大门口示众

贴小广告男子被贴女士内衣图案示众

小偷被挂鞋示众

小偷被关厕所4小时后又被绑电线杆示众

鞋厂工人胸挂“偷窃犯”牌子示众6小时      

示众侵犯了隐私权还是人格尊严?   

“隐私权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上面,基本上是一个空白,所以我用了一个侵犯人格尊严的说法,”由于隐私权在我国学术界还存在争论,“应该说它还停留在学术讨论的阶段”,因此他使用了“侵犯人格尊严”的说法——因为“人格尊严”在法律上面比较清楚,从宪法、刑事诉讼法、治安管理处罚法,对人格尊严都有很明确的表述,“我觉得用这个概念讲这个问题可能更容易被大家所接受”。    深圳市福田警方分别在上沙下沙、沙嘴召开两场公开处理大会,百名涉黄人员被处理。此事引起了舆论的强烈关注。一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,指此举违反了禁止“游街示众”的明文规定,侵犯了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,并“造成了恶劣的国际影响”。但福田警方则辩称他们的做法是“公开处理”,符合法律程序;而且当地居民对警方这一做法也“拍手称快.“示众”也是一种“公开”。但二者的程度不同。“游街示众”是“公开”的极端形式,而“司法公开”则是有限度的公开。这种“限度”体现在公开的场合和途径的选择上。具体地说,行政或司法公开指的是行政或司法机关的行为必须透明化(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),公众或媒体获取行政和司法信息的无障碍化。但公开绝不能侵犯基本的人权。因此,必须限定公开的场合和方式。比如,处理违法犯罪者应该在专门的办公场所进行,只要敞开大门就行了。在现代文明社会,人权的价值高于一切。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罪犯,其基本人权也应该受到保护。因此,我国的法律法规也都尽可能地保护违法犯罪者的基本人权,禁止“游街示众”就是这方面的体现。

   既要求司法公开,又不能游街示众,这确实是一对矛盾。要处理好这个矛盾,关键是要把握好度。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,笔者认为,“公开处理”和“游街示众”的界线应该就是司法机关的门槛———在门槛内的公开就是“公开处理”,而跨出门槛的公开就是“游街示众”。如果是在允许媒体随便采访、准许公民随便旁听的情况下,在看守所、审讯室或审判庭等地方办案,那当然是“公开处理”。但像福田警方这样把违法犯罪嫌疑人拉到两个广场上,那就是“示众”;而违法犯罪嫌疑人如果是在无遮挡(一般用的都是大卡车)的情况下被拉往广场,那么这个过程也是实质上的“游街”。

   每年的12月4日是我国的“法制宣传日”。就在这个日子即将来临之际,深圳发生那样的事情确实值得警醒。而群众对“游街示众”的“拍手称快”,更让人感觉到法制宣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。也许“公开处理”与“游街示众”的界线还需要探讨,但这一事件以及引发的争论却肯定是有意义的———实际上,这就是一场最生动的法制教育课。

分类:风言风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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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2007-05-19 11:15